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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防控期间常见合同履行法律问题

时间: 2020-02-24      访问量:86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公益律师团结合近期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政策,就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不定期微信公益普法,供大家参考。本文就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对常见合同履行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一、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借款人不能正常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可否延后还款期限

        答:近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要求银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二、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借款人不能正常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不会导致借款人还款义务因此而消灭,加上目前多种电子交易方式已非常普遍,若借款人逾期还款,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根据前述获得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除外。

        三、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可否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等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若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合同。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可否主张情势变更的特殊规定解除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若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并非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失衡的,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如何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若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原因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需及时通知相对方,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如发邮箱、挂号信、微信、传真等方式。

        六、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答: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法定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所发布或采取的命令或措施、隔离观察、住院证明等医疗证据,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来源: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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