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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平、欧秀玲等6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柳州市律师协会,2013.3.25)

时间: 2013-03-25      访问量:1,795

刘平平、欧秀玲等6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柳州市律师协会,2013.3.25)
 
    实习律师刘平平,女,实习证号为20031202210007,自2012年 2月28日起至2013年 2 月28 日止在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平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欧秀玲,女,实习证号为20031202210006,自2012年 2  月17日起至2013年 2月17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欧秀玲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科冠,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3110008,自2012年 3月02日起至2013年 3月02 日止在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科冠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捷飞,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21110004,自2012年01月29日起至2013年 01 月 29 日止在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捷飞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小华,女,实习证号为20031105120022,自2011年5 月5日起至2012年 5 月 5 日止在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小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奇莲,女,实习证号为20031202210005自2012年2 月17日起至2013年 2 月17 日止在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奇莲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6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3月22日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6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6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3月 25 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或柳州市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0772-2813028。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