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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定章、黄玉森、潘合根等十八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35期)

时间: 2015-06-30      访问量:5,635

      实习律师黄定章,男,实习证号20111403110003,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在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定章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玉森,男,实习证号20111404110011,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玉森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合根,男,实习证号20111403110002,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合根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剑俊,男,实习证号20111404110005,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在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剑俊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许以贤,男,实习证号20151309110012,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在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许以贤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麻  春,男,实习证号20151403110005,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在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麻春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邓景方,男,实习证号20011404110021,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邓景方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  恬,女,实习证号20011306210050,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恬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谢  薇,女,实习证号20011308210088,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在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谢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  毅,男,实习证号20011403110011,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昌丽,女,实习证号20011405210055,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昌丽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采君,女,实习证号20011211210131,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采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亚琪,女,实习证号20011406210071,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在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亚琪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冬梅,女,实习证号20011305210034,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冬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宏海,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49,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宏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  丹,男,实习证号20011403110010,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在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丹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汪  杰,男,实习证号20011305110035,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汪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兰  岚,女,实习证号20011311210112,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在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兰岚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6月26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