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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宁 莫玲玲 石琳琳 韦绮等9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4.7 )

时间: 2014-08-12      访问量:2,383

黄宁 莫玲玲  石琳琳  韦绮等9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河池市律师协会,2014.7 )
 
    实习律师黄宁,男,实习证号20131303110002,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在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宁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玲玲,女,实习证号20131304210005,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在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玲玲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石琳琳,女,实习证号20131305210006,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石琳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姿,女,实习证号20131305210008,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姿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祖周,男,实习证号20131305110009,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祖周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沁作,男,实习证号20131305110012,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沁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绮,女,实习证号20131306210013,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绮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岚岚,女,实习证号20131306210014,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在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岚岚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全孝,男,实习证号20131306110015,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在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全孝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7月 31日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8月 13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     0771-5865220。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