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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抗疫牺牲的医护人员、公安民警和其他一线人员可以评为烈士吗?

时间: 2020-02-17      访问量:1,275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公安民警和其他一线人员不畏牺牲、冲锋在前,全力投入到抗击疫情工作中。但是,有战场就会有危险,就会有牺牲。截至2月11日24时,全国共报告医务人员确诊病例1716例,其中6人死亡。至今,全国也已经有多名公安民警牺牲在抗疫一线。对于在抗疫中牺牲的有关人员,除了可按照规定认定为工伤等情形以外,是否可以评为烈士?我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有关牺牲人员评定为烈士,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保障。

      一、评定烈士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符合条件人员烈士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通过积极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时激活和应用烈士评定及抚恤优待有关条款,充分发挥法律对防控工作的保障引领作用。

      二、评定的对象范围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根据前述规定,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牺牲的可评定为烈士的对象分两类:

      一是属于公民并具有《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法定情形之一的的医护人员、公安民警和其他一线人员,依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

      二是属于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由于此类对象评定及抚恤优待等有其特殊性,本文不展开论述。

      三、评定的基本程序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烈士评定的工作程序主要有:

      (一)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因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三)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四)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四、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对评定烈士后的抚恤优待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如果属于工伤的,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如果不属于工伤,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四)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六)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七)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十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五、具体建议

      (一)尽快出台评定抗疫烈士的具体政策。

      由于现有的评定流程比较长,程序比较复杂,评定时间可能会比较长。为了简化评定程序,提高评定效率,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评定依据、评定主体、评定对象、所需材料、评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从而使评定工作更有操作性,便于各方实施。

      (二)抗击疫情中牺牲的义工、基层工作者等,也应当纳入烈士评定范围。

在抗击疫情的战斗中,医护人员是主力军,公安民警是重要力量,但也有很多其他基层工作者、义工等人员也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斗中,为抗击疫情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牺牲的医护人员、公安民警应当对照条件依法及时评为烈士,符合条件的其他基层工作者、义工等人员也应当依法评为烈士。

      (三)加强宣传。

      对烈士的英雄事迹要通过多角度多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凝聚人心,感召社会,充分激发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激励人民群众投身到抗击疫情的战斗中,激励人民群众更加爱岗敬业,为建设美好家园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作者简介

       潘路云,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就职于南宁市法制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等单位,担任单位副处长多年,熟悉行政及相关民商事领域法律法规,深入参与地方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合同审核、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工作,在行政及相关民商事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

来源:广西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潘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