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疫情期间广西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十问十答

时间: 2020-02-24      访问量:80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全国中小微企业经营生产带来了冲击,为减轻疫情给中小微企业造成影响,国家、自治区及各地陆续出台了缓缴、阶段性减免等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予以支持。笔者结合政策和实务,归纳了广西的中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十个问题进行解答,供企业参考。

        一、社会保险包含哪些险种?

        由五险合并为四险。
        社会保险费此前分为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五项险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桂医保发〔2019〕28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后,社会保险此前的五种险种变为四种险种。
        二、如何认定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划分。

        三、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否免缴?

        部分险种阶段性减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费用。2020年2月20日,在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四、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社会医疗保险免不免缴?

        国家层面拟出台减半政策,但尚未落地。
        2020年2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并未将医疗保险该项险种列入阶段性免缴范围。但2020年2月20日,在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根据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的部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提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主要考虑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决策,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前提条件下,在确保待遇支付的条件下,阶段性的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考虑是从2月份开始,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广西各地区是否确定减半征收医疗保险费用,还需等具体的细化政策,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广西政府、人社部门及医保部门等官方通告。

        五、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的职工是否免缴社保?

        没有明确,但缓缴是可行的。
        国家层面的政策对于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免征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一程度上,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经营困难也可能会导致了职工收入的不乐观,且此前广西各地区出台了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如个人缴纳部分未能免缴的,根据此前相关文件的精神,亦应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继续实行缓缴。目前广西地区尚未对此作出细化政策及措施,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广西政府、人社部门及医保部门等官方通告。

        六、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否会因企业免缴或缓缴受到影响?

        不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确定,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2020年2月20日,在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亦表示在保证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要确保各项社保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七、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社会保险待遇的,待遇是否会受影响?从何时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因疫情期间延迟申报不会影响待遇,但企业应在疫情过后应及时补办。
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相关待遇。
笔者需要提醒的是,因受疫情的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起算点从个人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算,而并非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起算,这是在疫情期间经办机构对延迟申报待遇给予的特殊措施,具有时效性,如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的,则可能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具体补办的截止时间企业及个人可通过12333咨询广西各地区社保经办部门。

        八、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等其他支持政策与社保免征政策是否能同时适用?

        可以同时适用。
稳岗返还政策及社保免征政策是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促进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所实施的相应措施,除此之外广西各地区还有减免税费、房租减免或补贴、给予贷款贴息、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如企业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同时适用。

        九、企业此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能否适用此次社保免征政策?

        国务院出台阶段性免征社保政策是为了帮助企业在疫情冲击下稳定就业,渡过难关,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此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不影响此次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的适用。

        十、企业参保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适用何地社保免征政策?

        社会保险的政策执行适用参保地的政策,参保地在广西的企业,即中小微企业适用2月到6月的社保免征,大型企业实行2月到4月减半征收。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桂医保发〔2019〕28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
        7、《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姚瑶

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关注广西战疫大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