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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继克、韦玉伟、周小雄、欧彦帮等10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2.6.2)

时间: 2012-06-01      访问量:1,888

韦继克、韦玉伟、周小雄、欧彦帮等 10 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 河池市律师协会 ,2012.6.2)
 
        实习律师韦继克,男,实习证号20131104110012,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继克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玉伟,男,实习证号20131104110003,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在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侯覃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小雄,男,实习证号20131104110002,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止在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小雄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欧彦帮,男,实习证号20131104110005,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欧彦帮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锦,男,实习证号20131004110002,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在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九香,女,实习证号20131105110014,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在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九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杜锦,男,实习证号20131104110007,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2年4月24日止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杜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月花,女,实习证号20131101210001,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在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月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周,男,实习证号20131105110014,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2年5月3日止在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周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新生,男,实习证号20131104110006,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9日止在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新生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5月17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0771-5865220。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