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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7年11月全区各级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17-12-05      访问量:3,001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按月报送律师协会维权 惩戒工作情况的通知》(律发通〔2017〕17号)要求,现将广西各级律师协会 “两个中心”2017年11月的维权、惩戒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个中心”运行情况
        (一)维权工作情况。11月,全区共收到1起通过来访申请的维权案件,侵权事由为法院妨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受理1起,成功解决3起(含以往遗留的维权申请)。
        (二)惩戒工作情况。11月,全区共收到13起投诉案件,其中:通过来信投诉 4起、来访 8起、司法行政转交办理 1起。投诉内容涉及冲突代理、代理不尽责及违规收案、收费等。受理13起,其中,广西律师协会直接受理7起,各市律师协会受理 6起。已立案4起,其中立案后经调查核实而不予立案的2起(含以往遗留的投诉案件),作出通报批评处分 3起,中止会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1起。
        (三)典型案例
        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陈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2016年12月28日,南宁市律师协会收到黄在X、黄炳X、李华X的投诉,反映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存在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问题。经南宁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陈家鸿在办理黄泳X、黄在X、黄泳X、李贵X等人在广西贵港市桂平水库缺堤时被冲走失踪(死亡)一案过程中,存在用私自刻制印章(印章为椭圆形,上有“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陈家鸿律师,以及执业证号”的字样)与黄在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私自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陈家鸿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赴四川省有关部门考察,提高律师维权能力和水平。11月2日—3日,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家庆率考察组一行5人赴四川省考察学习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在川期间,考察组先后到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及成都市看守所座谈交流,了解四川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经验做法,特别是成都市看守所实行的“全年全时段无等候律师会见服务”的举措,值得我区学习和借鉴。
        (二)召开浙桂两省区律师惩戒工作交流座谈会。11月10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叶连友一行到广西律师协会考察交流并召开惩戒工作座谈会。双方介绍了两省区“两个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并就如何贯彻落实《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范投诉查处工作流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两省区律师协会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交流,实现两地律师惩戒工作的优势互补,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实地走访调研,摸底调查促成效。根据2017年维权委员会工作安排,南宁市律师协会维权委于2017年11月份对全市范围内30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走访调研活动。通过实地走访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当前律师执业过程中所遇到侵害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类型、发生频率、责任部门等基本情况,并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广西律师协会将于近期召开全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会,总结2017年工作情况,研究2018年工作任务。
        与此同时,请各市律师协会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工作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