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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广西旅游行业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问题88项回答》之劳动用工篇(二)

时间: 2020-04-02      访问量:1,441

《广西旅游行业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问题88项回答》之劳动用工篇(二)

        1.旅游企业因疫情需要搜集单位员工个人隐私、信息应当防范哪些法律风险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收集员工的相关信息,应当切实保护被收集信息的当事人关于传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公民隐私信息等。用人单位等仅能严格依法向政府部门提供合法收集的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不得擅自收集和传播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对因疫情被隔离的职工,旅游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不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旅游企业不能对因疫情被隔离的职工进行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但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过失性辞退情形的,旅游企业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将合同期限顺延到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旅游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的规定,旅游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如果需要裁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4.对于因疫情而无法按时返工的,旅游企业能否按带薪年休假处理?

        律师解答: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减少裁员”的规定,旅游企业能把职工“被隔离”或者“自我隔离”期间折抵为带薪年休假,但前提是应当先与职工协商一致,并做好请假、批假手续,完善考勤记录。

        5.职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第一条“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60%予以补助”的规定,职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6.2020年春节假期增加了多少天?属于什么性质假期?

        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第二条“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的规定,因本次疫情而增加的春节假期只有2020年1月31日(星期五)和2月1日(星期六)2天,2020年2月2日是星期天,属于休息日。

       7.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未复工期间届满,旅游企业能否中止试用期,待复工后再继续计算?

        律师解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试用期存在最长期限的限制,如允许试用期中止,那么将可能导致出现实际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上限情况。所以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未复工期间届满的,旅游企业不能中止试用期待复工后再继续计算。

        8.未复工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旅游企业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终止或续签。旅游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考虑清楚是否仍继续聘用该劳动者,如不再继续聘用,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使用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通知劳动者。如需继续聘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旅游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旅游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另如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存在其他法定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旅游企业不能直接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再继续聘用劳动者。

        9.职工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答:不能按旷工处理,但可以与职工协商有限使用带薪年假和企业自设福利假期。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规定,职工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企业不能按旷工处理,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如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以此减轻企业的成本。

        10.旅游企业能否拒绝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回岗工作?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规定,因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嫌疑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所以旅游企业有权拒绝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回岗工作。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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