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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前线》普法栏目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第四期

时间: 2020-02-24      访问量:785

        2月20日,贺州市律师行业党委、贺州市律师协会参与录制贺州电视台《疫情前线》普法栏目,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赢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贺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西覃华刚律师事务所主任覃华刚就疫情期间针对一些不服从政府管理、生产销售假劣药、偷吃野味等相关法律问题在贺州电视台第14期《疫情前线》进行分析解答。


        Q:疫情期间,针对一些不服从政府管理的案例,例如确诊患者隐瞒病情到处乱跑,疑似患者不配合隔离等,法律上对这些人有什么惩罚措施?

        A: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实践中最常出现的冲卡、不配合检查、不配合封路工作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Q:针对销售野味、野生动物问题,法律上会有哪些措施?

        A: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Q:针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行为,刑法上有哪些规定处罚?

        A:其实一直以来刑法就有针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力度不够,刑法只保护三级以上的野生动物,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刑法上侧重从供给面打击野味市场,但毕竟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希望市民朋友以后也不要偷吃野味。


来源:贺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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