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洋、梁倩妮、陆荣勇等27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3.5.30)
时间: 2013-05-30 访问量:2,465
谢佳洋、梁倩妮、陆荣勇等27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3.5.30)
实习律师谢佳洋,女,实习证号20011103210012,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3月27日止在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谢佳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倩妮,女,实习证号20011204210024,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倩妮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碧梅,女,实习证号20011204210025,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碧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其颖,女,实习证号20121204210004,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在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其颖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荣勇,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43,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荣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祺鑫,男,实习证号20011204110019,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祺鑫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英杰,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39,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英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樊荣,女,实习证号20011110210084,自2011 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樊荣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凝凯,女,实习证号20011203210012,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凝凯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松科,男,实习证号20011104120032,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2年4月29日止在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松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文丽琼,女,实习证号20011110210082,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文丽琼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赵芳,女,实习证号20111204210005,自2012 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昌忆,男,实习证号20111204110003,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在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昌忆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元,男,实习证号20151207110009,自2012 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元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晔?,女,实习证号20011112210103 ,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在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晔?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靖昆,男,实习证号20011204110020,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靖昆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树民,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16,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树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如敏,男,实习证号20151107110007,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7月4日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如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江福,男,实习证号20151111110011,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止在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江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相羽,男,实习证号20011203110008,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相羽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光诚,男,实习证号20151204110004,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在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光诚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上宁,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31,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在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上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武志,男,实习证号20151205110007,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在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武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许维科,男,实习证号20011204110056,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在北京市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北京市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许维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丁培年,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21,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在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丁培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树生,男,实习证号20011009110120,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在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树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龙,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33,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7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5月29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27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7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