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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及疫情防控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标吗?

时间: 2020-03-01      访问量: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那么,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防控物资设备及进行疫情防控工程建设,是否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大家都知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受疫情影响,各地防控物资进入紧缺状态,各级医疗机构急需采购各类防控物资设备。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以及《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可知:面对疫情的不可抗力,对疫情的防控物资采购可不经财政部门审批直接进行采购,且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均规定对抢险救灾的工程可不予以招标。

来源:梧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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