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日生、王雯、黄蓉娟等24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2.12.29)
实习律师朱日生,男,实习证号20011112110100,自
2011年
12月
2日起
至
2012年
12月
1日
止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朱日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雯,女,实习证号20011111210095,自
2011年
11月
11日起
至
2012年
11月
10日
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雯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蓉娟,女,实习证号20011109210073,自
2011年
9月
5日起
至
2012年
9月
4日
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蓉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许,男,实习证号20151111110012,自
2011年
11月
23日起
至
2012年
11月
22日
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许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立文,男,实习证号20151110110009,自
2011年
10月
19日起
至
2012年
10月
18日
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立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林,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18,自
2011年
4月
2日起
至
2012年
4月
1日
止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
师甘泽
君,男,实习证号20011111110093,自
2011年
11月
8日起
至
2012年
11月
7日
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
甘泽
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群芳,女,实习证号20011105210034,自
2011年
5月
9日起
至
2012年
5月
8日
止在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群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杜佳,女,实习证号20011111210107,自
2011年
11月
29日起
至
2012年
11月
28日
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杜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积高,男,实习证号20011105110046,自
2011年
5月
30日起
至
2012年
5月
30日
止在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积高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宝尚,男,实习证号20011112110102,自
2011年
12月
2日起
至
2012年
12月
1日
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宝尚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会智,男,实习证号20011111110106,自
2011年
11月
29日起
至
2012年
11月
28日
止在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会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俞霞,女,实习证号20151109120008,自
2011年
9月
14日起
至
2012年
9月
13日
止在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俞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吉云,男,实习证号20111111110026,自
2011年
10月
31日起
至
2012年
10月
31日
止在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吉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图进,男,实习证号20111112110029,自
2011年
11月
11日起
至
2012年
11月
10日
止在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图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翠蓉,女,实习证号20011110210085,自
2011年
10月
19日起
至
2012年
10月
18日
止在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翠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邓宝能,男,实习证号20111102120002,自
2011年
2月
16日起
至
2012年
2月
15日
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邓宝能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舒 ,女,实习证号20111105210014,自
2011年
5月
20日起
至
2012年
5月
20日
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舒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艳葵,女 ,实习证号20011106210055,自
2011年
6月
17日起
至
2012年
9月
17日
止在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艳葵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色琼,女,实习证号20011108210072,自
2011年
8月
22日起
至
2012年
8月
22日
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色琼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乃瑞,男,实习证号20011111110099,自
2011年
11月
8日起
至
2012年
11月
7日
止在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乃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紫凌,女,实习证号20011106210054,自
2011年
6月
16日起
至
2012年
6月
16日
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紫凌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林晓发,男,实习证号20011011110128,自
2010年
11月
2日起
至
2011年
11月
1日
止在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林晓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晓旭,男,实习证号20111108110021,自
2011年
8月
15日起
至
2012年
8月
14日
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晓旭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4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
2012年
12月
26日
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2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
2012年
12月
29日起
至
2013年
1月
7日
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
0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