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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期间相关法律知识解析

时间: 2020-03-11      访问量:1,003

        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稳中转好的重要阶段,当前网络视频等媒体不断曝光因不戴口罩而引发的各种新闻事件,引发广大市民朋友的关注。如果在公园等公共场所活动时拒不佩戴口罩,不听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劝阻,这种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应该如何看待?下面我们将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解析。

案情回顾
        3月3日上午10点半,社区工作人员在南宁南湖大桥附近巡查时发现,一名身穿黑色连衣裙的中年女子,未戴口罩进入南湖公园,社区工作人员随即上前要求她佩戴好口罩,并为其测量体温,但这名女子拒不配合。随后,公园工作人员也前来劝说女子,并要求其配合公园防控疫情规定,自觉佩戴好口罩,却不想,该女子开始大声和工作人员争辩,并对在场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在劝说无果下,工作人员无奈报了警。上午11点,南湖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要求该女子佩戴好口罩,配合警方问询调查。再次劝说无果之下,为保证公共安全,民警对该女子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对于该事件所涉法律关系的分析
         (一)涉及这类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经初步检索,涉及此类突发事件处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4号),2020年2月16日发布实施。
         (二)疫情期间公园管理人员拒绝未戴口罩人员进入公园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4号)文化娱乐旅游体育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第五条:“严格加强人员出入管理……拒绝不戴口罩人员进入场所,合理设置场所进出通道,出口与入口须隔开一定距离,分道出入,尽量避免进出人员扎堆。”
        根据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园管理方有权拒绝不戴口罩人员进入辖内公园场所。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广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是一个什么机构?
        如前所述,管理人员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等4项措施的通知》中的文化娱乐旅游体育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第五条的规定拒绝不戴口罩人员进入辖内公园场所的,那么,这个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又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为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疫情应对工作,而专门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四)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制订限制未戴口罩人员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指令是否有相关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由以上规定可见,限制未戴口罩人员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是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为防止疫情扩散而指定的《公共服务场所防控工作“十严格”》中规定的应急防控措施之一。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制定此类应急措施。任何人均有义务服从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制定的规定,在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活动时佩戴口罩。
         (五)违反前述规定,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听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劝阻的行为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园,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的行为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结语
        疫情当前,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戴口罩,增加了病毒传播的几率,既是对自身以及他人健康的不负责,也对整个社会疫情防控措施的破坏。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支持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阳朝晖  卢鹏(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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