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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关于非法交易、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问题解读

时间: 2020-03-09      访问量:1,002

        关于非法交易、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问题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现在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旨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对《决定》中涉及非法交易、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您一一解读。
         一、《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二、《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一)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三、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四、目前我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五、法律如何规定野生动物的范围?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限于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在实践中主要依赖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六、出售人工养殖动物是否触及违法犯罪?
        出售人工养殖动物是否会触犯刑法,这是很多人共同的法律盲点。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上述的物种均列入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以出售上述规定的 “驯养繁殖物种”会触犯刑法。
        案例:出售家养鹦鹉案
        2016年深圳人王鹏因出售了6只家养鹦鹉,其中2只为小太阳鹦鹉,经鉴定,该2只鹦鹉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属濒危野生动物,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样的判决,体现的是法律刚性必然,也给更多的人敲响了警钟,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
         七、不知道售卖的为野生动物而进行非法交易,是否属于违法犯罪?
        在刑法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不仅客观上做了而且主观知道,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知道不知道它是否为野生动物,以及知道不知道因此会受到严惩,这个我们叫做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所以公民不能因对法律不了解,而要求免除罪责。
        案例1: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与朋友掏鸟窝抓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出售,被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燕隼、凤头鹰被列入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闫某认为自己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知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触犯刑法”是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的理由,所以公民应当学法识法守法。
        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里面,涉及的鸟类繁多,就像小闫捕捉的燕隼一样,很多隼都是保护动物。不止是隼类,很多蝴蝶也是保护动物,家长在带孩子逛公园时,应当告诉孩子爱护动物,敬畏生命要从娃娃抓起。
        案例2:买卖蟾蜍案
        中华蟾蜍,民间俗称“癞蛤蟆”,但很多人不知道“癞蛤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捕捉20只以上的,已构成犯罪。2019年11月26日,内江男子张某捕捉了44只中华蟾蜍被内江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八、非法交易、猎食野生动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1)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义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纳入社会诚信档案;(2)违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3)无合法证明来源,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还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职或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捕杀、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最低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云南破获特大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仍十分严峻,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云南森林公安坚持打控结合,全力做好野生动物源头防控,对涉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打击。云南施甸县森林公安局2020年2月18日通报,该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高山兀鹫等27只,爪子、羽毛、肉等动物制品铺满一地,令人触目惊心。
         九、宣传普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滥食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其次,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而它们的灭绝,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瘟疫,由此所造成有损失是人类永远无法挽回的;再次,食用野生动物极易传染疾病,野生动物与人类共患的疾病有100多种,如狂犬病、结核、鼠疫以及这次的新冠肺炎等。
        所以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关爱人类自己,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交易,积极举报投诉,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也是对我们自身健康及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打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从我们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做起,从学法、普法、守法做起。

来源:贵港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
作者:欧阳卓、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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