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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晓燕等10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南宁市律师协会,2016.6.23)

时间: 2016-07-01      访问量:2,236

       实习律师陶晓燕,女,实习证号为20021410210074,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在广西梁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梁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陶晓燕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陶晓燕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炜,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3110014,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炜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雕,男,实习证号为20021412110088,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在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覃雕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雕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耀霆,男,实习证号为20021410110071,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在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覃耀霆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耀霆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关怀,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1110107,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在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关怀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关怀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玉涛,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3210010,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在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玉涛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玉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范栋瑜,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6110030,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范栋瑜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范栋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丽清,女,实习证号为20021412210087,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7日在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丽清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丽清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润兴,男,实习证号为20021407110047,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在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钟润兴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润兴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国珍,女,实习证号为20021407220049,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在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王国珍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国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6月22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