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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玉莲、姜建芳等五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贵港市律师协会,2015.7 )

时间: 2015-07-15      访问量:3,696

      实习律师覃玉莲,女,实习证号20101406210017,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在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玉莲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姜建芳,女,实习证号20101406210018,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在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姜建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徐晓明,男,实习证号20101406110019,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在广西诚济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徐晓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关丽霞,女,实习证号20101404210008,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在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诚济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关丽霞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小芸,女,实习证号20101404210012,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在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诚济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小芸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贵港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7月5日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贵港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 24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贵港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5-4567805     0771-586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