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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医疗损害责任最新司法解释暨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及法律采用新要求研讨会”的通知

时间: 2010-11-12      访问量:1,252

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论研究教育培训部
   医学会继教备字[2010]508号
 

关于举办“医疗损害责任最新司法解释暨医疗纠纷案件的
证据及法律采用新要求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已经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于2010年6月30也已经发布。然而医疗侵权诉讼中仍然有诸多的难点问题,医疗机构如何应对将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结局,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研讨、澄清,无疑将会增加医疗机构在新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胜算的把握和机会。尤其是医疗鉴定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医学会鉴定与法医鉴定并存的二元化鉴定体制,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并没有大的改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权责任法实施背景下医疗鉴定如何组织进行做了原则性规定,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因此,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与中国卫生法学会理论研究教育培训部定于2010年12月8日至10日在广州联合举办“医疗损害责任最新司法解释暨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及法律采用新要求研讨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医疗工作对应解读;
2、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实施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医疗损害的十种赔偿情形;
5、医疗机构应对新的医疗损害赔偿机制的主要对策;
6、医疗告知的新特点与医疗机构对医疗告知文书修订的要求;
7、患方不配合医疗行为的认定与《入院须知》的关系;
8、医疗告知记录与医患沟通记录的区别与联系;
9、病历书写的要求与证据学属性分析;
10、医疗鉴定二元化现状与司法机关鉴定启动;
11、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鉴定的准备工作;
12、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鉴定注意事项;
13、医疗机构撰写鉴定答辩状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14、医疗机构对不利鉴定结论的应对策略。
、主讲专家
吴崇其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世界医学法学协会副主席
  教授
陈  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资深法官
孙东东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
司法鉴定室主任、主任医师
刘  鑫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若有调整请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三、时间及地点
报到日期:2010年12月8日   
会议时间:2010年12月9日?10日
报到地点:广州市(报到地点,会前7天详见具体报到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2010年11月30日
四、参加对象
1、各地卫生厅(局)医政处(科)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各级医院院长、书记、主管医疗副院长、医务处(科)、科室主任、
护理部、办公室、纠纷办、信访办、医教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
3、各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4、各省、市律师协会有关人员及医疗纠纷案件律师。
五、收费标准
参加代表须交研讨费128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六、报名与联系方式
请将报名回执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或邮寄正式报名。会务组收到
报名表后将于开班前七天发出正式报到通知,告知具体报到地点、乘车路
线、授课专家及课程安排等具体事项。
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82596048   62590706
传  真:010?62590706
联系人:杨丽
通讯地址:北京市97-051信箱               邮政编码:100097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