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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源等9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7.1.17)

时间: 2017-01-25      访问量:4,020

      实习律师黄富源,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8110068,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在广西广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仕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富源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富源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巍,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0110082,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在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巍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丘水伊,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7210055,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在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丘水伊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丘水伊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辉,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1110085,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在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辉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昳,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7210043,自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在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张昳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波,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0110079,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在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波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司阳,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0120076,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在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司阳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司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启政,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8110060,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在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启政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启政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冯朝堂,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5110026,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冯朝堂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冯朝堂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月17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2410910、5865220。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