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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常见咨询问答(三)

时间: 2020-03-13      访问量:1,050

        疫情不息,服务不止。为普及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持续为群众提供一对一的线上法律解答。现将上周接待的法律咨询整理汇总如下:
        问题一
        当事人近日在朋友圈看到南宁某万达品牌服装店促销换季羽绒服3折优惠信息,随后,以400多元价格在该店买了一件羽绒服送给朋友。因为是疫情特殊时期,店家直接线上收款并快递给当事人指定地址。在当事人朋友收到衣服后,却发现系残次品。该如何维权?
        答:首先,主动和店家联系说明收到的衣服与宣传品不符,是残次品,听一下商家处理意见。其次,如果店家不予承认或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保留店家好友圈销售图片和标价信息以及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最后,如果以上途径不能解决,保存以上过程的证据,起诉至法院向对方索赔。
        问题二
        一位市民购买30万元口罩想捐赠医院,卖家告知口罩在东兴被扣,货款不退。该市民咨询是否可以报案?
        答:该市民应当先让卖家就口罩在东兴被扣的情况出具证明,查清口罩被扣押的原因。如果是政府征用,卖家应当帮助买家获取政府补偿;如果是口罩质量问题,卖家应当自行承担口罩被扣押的责任,将货款退回;如果涉及卖家的经营资格问题,卖家也应当自行承担口罩被扣押的责任,将货款退回。如果卖家拒不出具相关证明,该市民可尽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报案,查明事实,根据情况采取民事诉讼或刑事控诉等维权措施。
        问题三
        购买20万个一次性医护口罩并支付了相当于货款40%的定金,但对方以被上家骗为由拒绝交货,且公安机关认为卖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不予立案,有何途径向对方要回定金?
        答:公安机关认为卖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买家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卖家返回定金。需要说明的是,如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且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定金金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20%比例范围内买方可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剩余20%可作为预付货款要求卖家一并返还。如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方只能要求卖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或货款。
        问题四
        单位是民企,现开会通知全体员工降薪一半,同时要求员工在家待岗,待岗期间发放降薪后的薪水,问该怎么办?
        答: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因此,企业因疫情防控与员工协商待岗的工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发放生活费且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可单方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但鉴于目前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比较困难,建议员工与公司积极协商,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派员工代表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如协商不成的,可提起劳动仲裁。
         题五
        员工从外地返岗需要隔离,是否要支付工资?
        答:需要支付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因此,员工从外地返岗公司或医院通知隔离,工资应按前述规定正常支付。
         题六
        疫情期间,单位以探亲假计算不发放工资合理吗?
        答:根据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可安排职工在家办公或优先使用各类休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因此,若该单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疫情期间对符合规定的员工单位以探亲假计算不发放工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合理的;若该单位是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来说,探亲假并不是一项具有法定强制性的权利,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来决定是否给予员工享有探亲待遇。探亲属于公司待遇,如果因为享受探亲假无法获得工资收入,没有法律依据,也有违公司待遇的内在精神。现该单位规定以员工探亲假抵扣工时,工资发放标准可参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员工的标准工资发放。如该单位拒绝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纠正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
         题七
        疫情期间,如果单位不给交社保有什么后果,要如何处理?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就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自治区社保中心也明确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并从其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造成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因此,受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保是允许的,不影响个人将来领取养老金。若单位在疫情解除后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建议保存和单位交流社保缴存的记录证据,并及时地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问题八
        疫情期间,公司主管口头通知解除合同,请问合法吗?如何维权?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法律对于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限制。根据咨询人所述,现其已正常到岗上班一个星期,公司主管却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口头要求咨询人等多人自动离职,否则强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咨询人无任何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双方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明显违法,咨询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如果公司通过不给进入办公场所或者不支付工资的形式强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则咨询人可收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资发放记录、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并准备好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等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问题九
        企业通知复工,员工担心疫情能否不去上班?
        答:对不符合复工规定的企业,根据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可安排职工在家办公或优先使用各类休假。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应要按政府要求,办理复工手续,并按防控疫情要求,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为职工返岗工作提供条件。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积极与职工沟通,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争取职工的理解和认同,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如职工仍不同意返岗上班的,企业应向职工发出书面的返岗通知(包括纸质邮件、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要求职工限期返岗,告知其不返岗工作的后果。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问题十
        某男子称,工地包工头称因疫情防控需要,让该男子提供身份证正反面,以便开工报备。该男子称其与包工头不熟悉,担心身份证照片被利用于网上贷款等。问是否应该提供,应如何防范风险?
        答:目前属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在建工程开工需要履行一定的人员报备手续,需要提供身份证照片或许确实用于开工备案。但也不排除有被利用于其他方面的可能,因此律师建议该男子不要直接拍照发送,而是在身份证复印件有效区域内上备注“仅用于开工备案所用,其他一切用途,包括任何贷款等均无效”的字样,以防被非法利用。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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