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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和级、欧伟、吴雁等十六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29期,2014.9.24)

时间: 2014-09-26      访问量:2,342

杨和级、欧伟、吴雁等十六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29期,2014.9.24
    实习律师杨和级,男,实习证号20121204110002,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在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和级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欧  伟,男,实习证号20121107110006,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在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欧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  雁,女,实习证号20121305210006,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沈健州,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62,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沈健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谢林格,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54,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谢林格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炜炼,男,实习证号20011309110094,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炜炼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冬冬,男,实习证号20011212110139,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冬冬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熊曾熙,男,实习证号20011309110092,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在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熊曾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自成,男,实习证号20011305110027,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在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自成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  东,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57,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23日止在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  艳,女,实习证号20011205210026,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谢自强,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58,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在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谢自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施吉强,男,实习证号20011307110071,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施吉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赵修旺,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66,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在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修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林轲亮,男,实习证号20011301110009,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林轲亮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雷振达,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67,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在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雷振达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6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9月24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6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6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