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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学微等9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7.1.19)

时间: 2017-01-25      访问量:3,839

      实习律师邹学微,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1110093,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在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邹学微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邹学微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温柳茜,女,实习证号为20021511210094,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11月22日在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温柳茜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温柳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运欢,女,实习证号为20021507210051,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在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罗运欢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运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俊全,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1110089,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俊全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俊全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余鹏举,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9110074,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在广西广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仕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余鹏举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余鹏举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杜慧芬,女,实习证号为20021511210088,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在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杜慧芬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杜慧芬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海萍,女,实习证号为20021512210100,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在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海萍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海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明凤,女,实习证号为20021512210101,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在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明凤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明凤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利英,女,实习证号为20021302210007,自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2日在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利英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利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月19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2410910、5865220。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