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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疫情防控期间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五项法治保障建议

时间: 2020-02-14      访问量:1,072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结合各自实际,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020年2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疫情防控涉及每一个单位和个人。因为各种原因,疫情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干扰了各方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据此,建议突出抓好五项工作,强化全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依法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

        一、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等法定主体采取和公告疫情防控紧急措施

        紧急措施是应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法律严格规定了紧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国务院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的传染病,定为乙类甲管,即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有权采取停工、停业、临时征用等有关紧急措施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采取这些措施的公告的落款主体并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在公告中未载明是否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意,上述做法应当纠正。

        二、依法主动公开疫情信息,预防谣言滋长“次生疫情”

        在当前疫情发展的严峻形势下,如果官方权威渠道的信息发布工作缺位,容易导致谣言四起,加剧群众恐慌情绪,成为“次生疫情”。因此,各级政府、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或者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从以下两方面做好疫情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坚持群众需求导向原则,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疫情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第四款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相关疫情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基本每天都公布疫情情况,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除国家卫健委要求公布的确诊、重症、疑似以及确诊病例发病时间、收治信息等基本情况外,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他信息公开程度有所差别。有的地方没有做到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对患者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等活动过的轨迹,以及感染的途径、救治的效果等具体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不能满足群众急需了解本地疫情及防控态势的信息需求;二是不注意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在发布信息时,将公民的个人姓名、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隐私信息公布在网络等平台,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二)主动回应:对有关疫情不实消息及时进行辟谣或者解释。

        各级各部门、医院等涉及疫情的重要单位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搜集力度,对微博、微信中传播的涉及疫情的不实消息及时辟谣,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真实情况,把握信息公开主动权,消除群众恐慌。比如,2月9日中午开始,很多社会上的微信群都在传播自治区医科大一附院一位都安籍进修医师感染新冠肺炎,令该院多名医生受密切接触影响的消息,特别是当晚自治区医科大一附院发出《关于门急诊开停诊情况的通知》,明确宣布2月10日-2月17日部分科室门诊和检查项目停诊后,造成部分群众的紧张和恐慌。但是,当晚稍后自治区医科大一附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我院都安籍进修医师蓝某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通告》后,事态则很快平息,相关谣言也失去了生存空间。

        三、加强疫情防控指导和监督,引导全社会有序复工复产复课,从源头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目前各地企业复工复产、学校复课的工作已提上议事日程。在此情况下,各级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工作,制定针对性的复工复产复课标准和防控要求,有序引导各方依法依规复工复产复课:一是指导和帮助企业、学校等单位对照复工复产复课的通告要求,做好复工复产复课后的疫情防控准备,强化个人健康检查,落实日常防控制度,避免因盲目复工复产复课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二是在企业、学校等单位满足复工复产复课条件的情况下,各级各部门应坚持精准原则,缩短审批时限,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避免“一刀切”,让经济社会尽快步入正轨。三是做好外地返回人员的疫情防控指导工作。要明确返回人员的健康状况等具体要求,以及返回人员是否需要自我隔离等个人防控要求,这些要求要准确、细致、无歧义,以便群众了解和遵守执行。比如,2月8日南宁市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对每名员工近14天的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规劝其留在当地暂不返邕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邕上班;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企员工要排查其抵邕时间,按规定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检测正常、无不适症状后方可上岗。”但该通告没有明确“疫情重点地区”包括哪些地方,该“疫情重点地区”未明确是区外还是区内;区内的“疫情重点地区”未明确是市一级还是县一级或乡镇一级,让企业难以准确理解和执行。四是各级各部门不能放松警惕,对人流量较大的空港、码头、车站等场所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鼓励各单位各企业远程分散办公。五是在当前疫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市场调节角色失灵的情况下,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合理配置资源,避免因不合理的地方防控措施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

        四、加强法律宣传,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在于普法。疫情防控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调动每一个主体投入到防控工作中,这也是《传染病防治法》确立的“依靠群众”原则要求。要采取有效做法,深入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并进一步预防违法犯罪。一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和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结合实际切实履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职责,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法律宣传做法。二是注重讲究形式、注重实效。注意选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例、事例,用群众的身边事、身边人,通过疫情防控应知应会等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和解读有关防控措施和要求,从而主动参与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工作。三是注意选取法律宣传解读的内容。要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在实际防控工作中,容易被出现违法犯罪的领域、环节情形,比如不服从体温测量、出入公众场合不戴口罩、在电梯乱吐口水、哄抬物价等,向群众讲准、讲活、讲透,切实增强法律宣传针对性。四是注重法律宣传的载体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报纸、微信等多种方式宣传,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同时还要注重现场宣传,特别是在出入城市通道、居住小区出入口等人流集中地区,充分利用法治宣传栏、单位LED电子屏等媒介,切实增强宣传实际效果。通过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既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合法参与处理疫情,又有利于调动群众积极性,不断提高防治效率,营造全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刑事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重从快依法打击,形成良好的疫情防控执法环境。

        (一)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以下行为: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通告中明确的应急管理措施;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防疫管理、隔离观察、社区管理、物资调配运输等疫情防控措施;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或者故意撕扯医务人员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以及医院防护设施;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拒绝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拒绝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此,2月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二)加强市场秩序、公共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重点场所执法巡查和跟踪监测力度,查处企业、工地、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违反规定复工复产。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材料,以及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擅自阻断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农村公路通道和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等行为,保持道路通畅。加强公共卫生环境整治,依法查处乱扔医疗废弃物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特别是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等行为,公安机关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格查处,确保社会安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