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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蔡小强、覃柱林等13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柳州市律师协会,2013.7.1)

时间: 2013-07-01      访问量:1,997

刘莉、蔡小强、覃柱林等13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柳州市律师协会,2013.7.1)
 
    实习律师刘莉,女,实习证号为20031206210043,自2012年 6月4日起至2013年 6 月4 日止在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蔡小强,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6110046,自2012年 6月7日起至2013年 6 月7日止在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蔡小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柱,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4110020,自2012年 4月27日起至2013年 4 月27 日止在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滕培胜,女,实习证号为20031205210036,自2012年 5月17日起至2012年 5月17 日止在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两年。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滕培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金丽,女,实习证号为20031205210039,自2012年 5月29日起至2013年  5 月29 日止在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金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力,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5110034,自2010年 5月16日起至2012年 5 月16 日止在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两年。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柳常,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4110015,自2012年 4月1日起至2013年  4 月1 日止在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柳常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世辉,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4110022,自2012年 4月27日起至2013年  4 月27 日止在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世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龙丽,女,实习证号为20031206210049,自2012年 6月15日起至2013年 6 月15 日止在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龙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邹文雄,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5110041,自2012年 5月29日起至2013年 5 月29 日止在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邹文雄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向东,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5110024,自2012年 5月4日起至2013年 5 月4 日止在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向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峰,男,实习证号为20031205110024,自2012年 5月4日起至2013年 5 月4 日止在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敏,女,实习证号为20031105210020,自2011年 5月5日起至2013年 5 月5 日止在广西弘邦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敏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6月28日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或柳州市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0772-2813028。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