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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林、赵国库、班雁霞等十三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27期,2014.7.28)

时间: 2014-07-30      访问量:2,143

马志林、赵国库、班雁霞等十三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27期,2014.7.28
    实习律师马志林,男,实习证号20111207110021,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马志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赵国库,男,实习证号20111304110008,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国库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班雁霞,女,实习证号20111212210030,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班雁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庆文,男,实习证号20121210110015,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在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庆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俊珍,男,实习证号20121210110017,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俊珍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柳泽溪,男,实习证号20121210110016,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在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柳泽溪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 磊,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62,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磊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雯婷,女,实习证号20011205210060,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在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雯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玉颖,女,实习证号20011209210120,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玉颖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  健,男,实习证号20011305110032,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健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浩宇,男,实习证号20011304110025,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在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浩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蒋媛年,男,实习证号20011301110008,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蒋媛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吕广华,男,实习证号200112080110110,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吕广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7月28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