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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杏娟、黎昌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贵港市律师协会 2015.12.7)

时间: 2015-12-17      访问量:2,239


      实习律师李杏娟,女,实习证号20101407210022,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在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杏娟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昌,男,实习证号20101406110016,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在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昌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贵港市律师协会对上述2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2月8日对上述2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贵港市律师协会对上述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贵港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5-4567805     0771-5865220。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