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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时间: 2020-02-17      访问量:820

      截止2020年2月12日21时,全国确诊新冠肺炎44763人,各地从2月10日起逐步复工,复工后,如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应被认定为工伤。

      为保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期间的权益,人社部、财政部和卫健委三部委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件中“医护人员”范围相对明确,为医疗和护理人员。但是,文件对“其他相关人员”的界定并不明晰。我们认为在理解“相关工作人员”范围时,需要结合文件精神予以确定:

      1. “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

      2.“相关工作人员”,系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感染,即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具有有感染可能性;

      3. “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时宜做相对宽泛理解,包括:(1)医疗、救治机构除直接医护工作人员之外,其他可能相关人员,比如:救护车司机、担架员;(2)负责相关社区、基础设施、机场铁路等公共场所防治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如物业人员、安保人员;(3)其他直接参与本次疫情现场处置的各类一线工作人员。

      二、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冠肺炎

      “普通劳动者”具体指前述第一种情形外的用人单位员工,即工作职责为新冠肺炎预防工作和救治工作之外人员。

      关于普通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检索现有全国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目前没有发现有明确的法规或文件规定将其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第1.1条规定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并不属于“事故”定义中的两种情形,因此难以适用该规定。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SARS疫情有诸多相似之处,曾经的政策规定或许对此次疫情工伤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国办发〔2003〕66号)第三条中提到,“对因履行职务感染的人员,要按工伤对待”,这条规定中指的“人员”是特指医护人员还是包括了从事疫情防护的相关工作人员,还是指普通劳动者,《通知》中无其他明确具体的规定与指向。

      因此,即使没有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其他疾病,认定工伤存在极大难度。

      结合现行法、非典时期的政策,我们认为,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中感染新冠肺炎,在没有新的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出台前,此种情况难以被认定工伤。

      三、“视同工伤”的认定

      1.志愿者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动中受感染

      如果志愿者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结合三部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规定,我们认为,志愿者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动感染应按“视同工伤”的情形来认定。

      但是,是否是“抗疫”“救灾”,应取得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属于患疾病,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因此,我们认为,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3.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

      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即使不考虑普通劳动者工伤认定因素,我们认为也将难以认定为工伤。

      (1)与在办公室等办公场所相比,居家办公通常会与员工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居家办公同时亦会发生外出采购生活物资或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接触等。(2)居家办公期间每位员工所在的社区采取的消毒防控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程度均有所差异,导致员工所处的环境也各不相同。(3)之所以居家办公,正是为了更好地防控疫情蔓延,而且工作本身一般不会导致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因此,一旦员工在此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将很难证明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

      4.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新冠肺炎突然发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进一步解释“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因此,如果普通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然发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应按“视同工伤”来认定。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医护及相关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新冠肺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与本文前述第一种情形相竞合。此时,应按照本文第一种情形直接认定为工伤而非视同工伤。

      四、在新冠脑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用人单位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其意义尤为突出。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也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还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等,值得注意是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条规定对建筑企业在劳务派遣工的劳动防护方面提出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要求,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建筑企业均应重视复工农民工的疫情防护,如发生疫情危害,两个单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同等的。

      3.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承担合理隔离和防护责任

      虽然针对不同岗位和不同情形人员认定工伤的情况不同,但是,对双方而言都是法律上的风险。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双方也需共同做好合理预防措施。

      对于政府规定的符合隔离情形的,劳动者应严格履行隔离措施;隔离期内,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到岗复工,更不能因不复工而给予劳动者惩罚措施;

      对用人单位而言,目前复工用人单位应做好充分的消毒以及防控措施,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提供口罩,但如因此而造成感染,则也不能完全排除潜在的工伤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企事业单位)重视,并做人性化处理。

      4. 用人单位及时申请认定工伤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可能是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劳动者主张为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减少劳资争议考虑,积极与人社部门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工伤时,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事故24小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备。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通过市人社部门官网申报,发送申报资料至人社部门电子邮箱,或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以EMS寄送至人社部门办公地址。

      5.关注和留存因工感染的线索和证明

      员工在疫情期间,除注意防护外,也同样要留意工作地点和接触到的人员,保存好相关工作信息和病例(病历)材料,如未来有可能认定工伤,则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者简介

      杨鹏五,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主任 ,国家二级律师 ,全国政府法律服务联盟理事,现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商务局、柳州市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广西柳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

来源:柳州市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来源: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

本文感谢金诺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