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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实习人员李易团等考核不合格的决定

时间: 2015-07-16      访问量:5,289

桂律协考核〔2015〕4号

 

有关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百色市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组织考核小组对27名实习期满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过程中,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李易团、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黄海、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潘汉科、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莫黄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杜晓玉、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潘永俊、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李超积八名实习人员存在语言表达能力较差,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对完成实务训练证明材料中有关案例涉及的相关基本法律程序、流程的回答模糊不清,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业务实际操作程序不熟悉等一种或者多种情形。考核小组成员评议认为,上述八名实习人员未能达到一年实习期所应当达到的目标和申请执业律师应具备的基本专业素质,考核分数均低于60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李易团、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黄海、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潘汉科、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黄露仪、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莫黄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杜晓玉、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潘永俊、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李超积八名实习人员本次面试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延长三个月实习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延期期间需新办一个实训案件,期满完成实训任务后向广西律师协会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包世旭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经考核小组成员合议决定,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拟再申请律师执业,需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有关实习人员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