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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广西旅游行业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问题88项回答》之涉诉/仲裁篇

时间: 2020-04-28      访问量:1,800

        79.疫情防控期间,旅游企业如何开展立案、调解等诉讼(仲裁)活动?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一条“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的规定,旅游企业可以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仲裁)活动。例如,目前广西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一共有五个,企业可以通过广西移动微法院、广西电子法院、多元化纠纷调解平台、互联网法庭、人民法院网上保全平台开展诉讼活动。另外,如企业需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立案的,可以通过“南宁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专栏或者登录南宁仲裁委员会官方网址进行网上立案。

        80.旅游企业同意在线庭审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八条“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旅游企业同意在线庭审的,必须按时参加庭审且庭审中不得擅自退出,否则法院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如企业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企业作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缺席判决,由此企业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1旅游企业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的规定,如果旅游企业不同意案件在线审理的,建议企业及时与法院沟通,依法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案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82.疫情期间,旅游企业能否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如本疫情不必然导致无法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建议旅游企业在收到法院交费通知时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如确因疫情无法及时交纳诉讼费用,建议旅游企业及时与法院立案庭或承办案件法官联系,向法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超过期限未缴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83.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旅游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但对于非劳动仲裁案件的诉讼时效能否因疫情影响而中止,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疫情属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多数情形下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知道意见》(桂高法民二〔2020〕3 号)第三条第2款意见,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成立,不仅考虑疫情发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要结合具体个案,考虑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要件以及债务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因旅游企业难以举证疫情对起诉事项构成不可抗力,建议企业可以通过线上或邮寄的方式立案,如不能线上立案应及时与案件管辖法院沟通,并在条件允许后尽快提起诉讼或仲裁。

        84.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会停止计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因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因此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建议旅游企业在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内做好上诉、举证等工作,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完成相应工作的要及时与法院沟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5.疫情防控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即将届满,怎么办?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如疫情防控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即将届满的,建议旅游企业区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进行处理:如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建议企业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或仲裁;如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建议企业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严格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86.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而中止,如保证人保证期间即将届满,建议旅游企业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7.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办?

        律师解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的规定,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为避免难以举证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申请仲裁的情形,建议企业向劳动仲裁委邮寄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在仲裁时效届满前寄出的,仲裁时效不算过期。

        88.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劳动仲裁庭审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旅游企业因本次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参加劳动仲裁庭审的,建议向仲裁委提交书面延期开庭申请,或者电话与仲裁员进行沟通,重新确定开庭日期。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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