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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依法防控疫情 法律十问十答

时间: 2020-02-17      访问量:756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积极的疫情防控措施。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公益律师团结合近期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政策,就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不定期进行微信公益普法,供大家参考。本文就疫情防控过程中常见的十个情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

       一、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或他人患上新冠肺炎怎么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因此,如果个人不幸感染上新冠肺炎一定要主动到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相关的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当我们发现身边有新冠肺炎肺患者时一定要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仍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的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行为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罪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因此,行为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情节较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拘留或罚款。

       四、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因此,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消毒药剂等物品的属于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可以对其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生产者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依法构成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践中如何证明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疾病存在困难。

       七、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行为”,因此,行为人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的行为属于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八、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十、政府对已经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相关场所里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因此当我们居住的地方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时,人民政府有权采取隔离措施,我们应当积极配合。

来源:河池市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来源: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

作者:郁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