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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康杰、江冰、覃雷等八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24期,2014.5.22)

时间: 2014-05-22      访问量:2,032

裴康杰、江冰、覃雷等八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24期,2014.5.22
    实习律师裴康杰,男,实习证号20011301110005,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裴康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江 冰,男,实习证号20011212110141,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江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 雷,男,实习证号20011203110011,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在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冬生,男,实习证号201011208110114,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在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冬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晓梦,女,实习证号20011205210068,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在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晓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昌福,男,实习证号20011206110086,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在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昌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颜 灿,女,实习证号20011301210004,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颜灿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曾笑严,男,实习证号20011303110013,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在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曾笑严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8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5月14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8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8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