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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疫情下的劳动者法律保障

时间: 2020-03-05      访问量:1,052

        2019年年底,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就疫情防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防治疫情起到了保障和指导作用。因疫情无法在短期内被控制,劳动者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正常复工,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及家庭生活保障是一种严重威胁,许多微小企业可能面临倒闭,这个时候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赵立林律师在参考其他律师同行对防疫期间劳动关系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作如下法律指引,供劳动者使用。

        2020年长假是怎么规定的?

        2020年的春节长假组成较为复杂,分为3个时间段,1月24日至30日,这是正常的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2日是延长春节假期;2月3日至2月9日及以后是响应防疫要求企业停产停工的时间。

        2020年2月份工资应如何领取?

        对于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能休假的员工,可优先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企业应该按照200%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按照特殊工时的规定执行。

        对于2月9日之后未能复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停产停工期在一个支付周期内的,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企业复工后如何领取员工工资?


        对于企业复工后员工工资的领取,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1. 对于在疫情期间坚持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计算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 对于按照规定进行休假,未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获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收入;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工资支付,各地规定不一。上海规定,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北京的人社部门则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3. 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的期间的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所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推迟复工期间因防控疫情需要正常时间上下班的,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不可因此主张加班工资。但在正常上班时间外加班的,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单位要求员工采取弹性工作方式,如何处理?


        员工有义务接受单位的安排结合行业属性,配合单位采取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冠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以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对于复工企业,能否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

        复工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企业要求职工返岗及延长工作时间如何处理?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职工应当在保障自己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有义务配合企业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企业裁减人员或调整工人工资,职工如何应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或适当降低工资标准,但应履行法定程序,否则违法,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在抗疫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医护防疫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能不能认定工伤呢?

        此次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常强,又有7至14天的潜伏期,由于难以证明工作与染病的因果关系,且染病也不属于事故伤害也非职业病,所以目前非医护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医护及相关人员抗疫中殉职能认定为烈士吗?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来源:桂林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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