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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1. 11 . 02)

时间: 2011-11-02      访问量:1,718

2011年10月31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公告
 
黄庞统、李 晶、蓝玉凯、刘彩虹、黎海峰等7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1. 11 . 02)
实习律师黄庞统,男,实习证号为20021006110112,自2010年06月08日至2011年06月08日在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庞统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初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庞统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对黄庞统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黄庞统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黄庞统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李 晶,女,实习证号为20021005210087,自2010年05月27日至2011年05月27日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晶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晶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对李晶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李晶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晶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张 勇,男,实习证号为20021009110151,自2010年09月26日至2011年09月26日在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张勇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张勇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对张勇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张勇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张勇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李志坚,男,实习证号为20021005110045,自2010年10月09日至2011年10月09日在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志坚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志坚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志坚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对李志坚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李志坚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李志坚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蓝玉凯,女,实习证号为20021010210154,自2010年10月09日至2011年10月09日在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蓝玉凯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玉凯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蓝玉凯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对蓝玉凯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蓝玉凯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蓝玉凯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刘彩虹,女,实习证号为20021009210149,自2010年09月26日至2011年09月26日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彩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彩虹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刘彩虹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对刘彩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刘彩虹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刘彩虹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实习律师黎海峰,男,实习证号为20021006110119,自2010年06月17日至2011年06月17日在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黎海峰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海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黎海峰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31日对黎海峰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黎海峰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黎海峰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1月02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2324110/0771-5865220。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1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