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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侯覃、李元锋、李瑜等14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1. 7 . 30)

时间: 2011-08-02      访问量:2,051

李平、侯覃、李元锋、李瑜等14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河池市律师协会,2011. 7 . 30)
 
    实习律师李平,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17,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在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侯覃,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06,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在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侯覃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元锋,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09,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在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元锋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鹏翔,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10,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鹏翔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建旺,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16,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在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建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郁德游,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14,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5月18日止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郁德游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赵平,男,实习证号20131006110023,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瑜,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05,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在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振玄,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13,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5月18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振玄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谭云碧,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19,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在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云碧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郑刘丽,女,实习证号20131005210011,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在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郑刘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佳佳,女,实习证号20131005210008,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在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佳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建强,男,实习证号20131005110020,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9日止在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建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湘宜,女,实习证号20131006210022,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在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湘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1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7月29日对上述1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0771-5865220。
 
20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