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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虚构“武汉接触史”或“确诊患者接触史”,拒绝复工该担何责?

时间: 2020-02-25      访问量:878

        虚构“武汉接触史”或“确诊患者接触史”,拒绝复工该担何责?

        一、问题提出

        据报道,江苏苏州的张某某近日,因女儿发烧需在家照顾。孩子虽有所好转,但其心生一计,打电话给公司主管,谎称女儿和妻子感染了新冠肺炎。老板赶紧让张某某和他接触过的所有员工隔离,并报告有关部门。民警上门核查,发现张某某撒了谎,本意是想不复工上班白拿钱。最终,张某某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
因此,不想复工,谎称有“武汉接触史”或“确诊患者接触史”,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律师意见

        不想复工,谎称有“武汉接触史”或“确诊病例接触史”,属于编造疫情,散布谣言。该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但情节轻微的,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下拘留或并处500元罚款。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故意使用网络等多种途径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四、律师建议

        诚实守信乃中国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民法之帝王条款。疫情当前,必须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若确实家里有困难无法及时复工,则可以跟单位领导或人力部门沟通协商,通过请事假,或者降低工资的发放、特殊调整居家办公、提前调休年假等方式来解决复工困难。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作者: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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