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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华 韦亚军 李胜 罗杰 韦?科等5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3.11.04)

时间: 2013-11-04      访问量:1,614

谭文华 韦亚军 李胜 罗杰 韦?科等5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河池市律师协会,2013.11. 04)
 
    实习律师谭文华,男,实习证号20131208110025,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在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文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亚军,男,实习证号20131208110024,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亚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胜,男,实习证号20131208110026,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在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杰,男,实习证号20131107110029,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科,男,实习证号20131207110023,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在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10月 25日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11月 5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     0771-5865220。
 
                     2013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