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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 企业履行合同的几点建议

时间: 2020-02-16      访问量:670

        自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中国内地31个省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截止到2020年2月2日,全国共有26个省市颁布了延迟复工延迟开学等通知。从全国各省市已发布的通知来看,多数省市要求企业(除涉及保障基础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重要国计民生、特殊订单等相关企业外)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新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再次推迟复工期,但在落实具体的措施时,各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采取办理相关复工手续等严格措施必然影响大量的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抗击疫情服务团队参考了非典时期的部分判例,编写本文并进行风险提示,供企业参考。如有问题,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合同的正常履行
        新冠肺炎爆发以来,为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及自治区办公厅等政府部门先后发布文件就疫情管理、推迟企业复工时间等作出规定,并采取一系列疫情行政防控措施。且随着疫情的不断变化,不排除相关部门可能会继续出台其他相关的政策或控制措施的可能性。受此影响,目前大量企业的民商事合同难以正常履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能援引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而免于承担或是减轻责任呢?



        二、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同时还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应当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二是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即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应存在因果关系,并非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就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综合判断?
        1.首先需明确,尽管此次新冠肺炎爆发突然,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但目前暂无相关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2.尽管目前无相关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同时,2020年1月30日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4号第六条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予以顺延。
        3.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点第三项规定的可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2003年的“非典”疫情与此次新冠疫情相似,因此虽不能直接援引适用于“非典”疫情期间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但也可参考该些规范性文件及法院审判观点来综合判断此次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4.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引发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案例
        (1)“非典”时期相关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2004)善民一初字第402号:
原告周某购买被告莱茵公司一套商品房,后因“非典”相关原因未能按时交付。本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众所周知,2003年上半年,因发生“非典”使各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一定影响。本案被告亦不例外,在工程建设上,为分散人员施工,造成了工期延期,是在情理之中”,“非典”属于不可抗力。
        (2)“非典”时期相关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减免租金,理由是2003年发生“非典”疫情期间上诉人根据政府要求从5月中旬开始停业至8月中旬,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停业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响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提出其停业3个月的租金应免除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所欠租金中应扣除3个月的租金。
        (3)“非典”时期相关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例(2005)三亚民二终字第2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 ‘非典’疫情,对房屋销售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至少‘非典’不是造成对房屋销售的不可抗力,房屋销售可以通过网上及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故一审引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笔者认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企业可以依法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以减少损失。但不可抗力情形的认定仍需结合合同履行条件、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但疫情的影响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的,则难以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三)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可免除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首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分为全部免责和部分免责两种方式,即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并不是一概全部免责,如果损害的发生除不可抗力外,也有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其次,不可抗力发生后,企业需根据法律及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关于通知的时间及提供证明的期限,合同双方有约定,原则上依照约定进行;无约定的,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企业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审慎注意的角度出发,尽快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尽量减小对方损失。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不管企业最终能否依据“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建议企业均应进行事先预防,助力后期法律风险的化解
        (一)自行核查
        1.建议企业自行核查履行中合同(对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进行区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是否就不可抗力条款有区别于法律的另外规定、违约责任、管辖及法律适用等,并根据核查的情况就能否依约履行合同进行归纳和统计。同时企业后期需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对统计情况进行实时跟进和调整。
        2.对于即将签订的合同,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生产以及疫情后期发展情况对合同履行期限等作出严格评估,避免在疫情已爆发的情况下还签订合同作出无法履行的承诺,最终引发违约的法律风险。
        (二)制定解决方案
        根据核查情况,建议企业制定应对方案。
        1.若企业因疫情暂无法依约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附上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的行政指令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可证明对方已收到通知及证明材料的证据。同时,积极寻找其他的解决方案依约履行合同,如寻找其他货源等方式。
        2.若合同相对方受疫情影响难以履行合同的,企业需就目前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证据。一方面核实并留存对方就该合同无法履行作出的沟通函件,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向对方发出催告继续履行的相关函件;另一方面还应积极寻找其他解决方案如寻找其他货源等方式以减少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害。
        3.不管是企业还是合同相对方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最重要的是企业需与相对方保持联系,就合同的履行、变更、损失的控制等事宜进行积极协商并争取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同时提醒企业注意,针对涉外合同,基于其特殊性,建议企业除进行上述工作外,还需结合涉外合同关于管辖及法律适用条款的约定,积极寻求专业涉外律师的帮助,并关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平台关于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流程。
        (三)留存证据
        1.收集国家、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并积极关注相关部门就疫情发布的最新政策,及时根据政策作出调整。
        2.不管此次疫情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建议企业都注意保留相关的经营生产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各级政策规定而作出的内部停工通知、员工请假及到岗情况、产量、运输条件等的相关资料)、上下游市场变化、行业情况、新冠肺炎疫情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为后期尽可能减轻责任的承担、降低法律风险做好前期准备。
        3.建议企业在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履行事项进行沟通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留存好相关的往来函件、邮件、微信、QQ等聊天记录。如采取电话沟通等口头方式,尽量做好录音,留存沟通内容。
        (四)诉讼准备
        1.如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企业被诉至法院的,建议企业积极应诉,妥善应对。一方面收集和整理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还应从举证责任、违约后果等方面考虑应诉的策略。提醒企业注意,若企业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承担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疫情对于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或是虽有影响但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的,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较为复杂,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企业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将疫情给企业带来的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2.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纠纷,企业准备起诉合同相对方的,鉴于当下疫情已进入攻坚期,各大法院仅支持网上立案与邮寄立案,必要时还请咨询或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3.对于需应诉的各方当事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或其他正当理由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将新型冠状病毒列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新冠疫情发展进程快、救治难度大,较2003年的非典疫情更严重,影响更深远。作为企业不只是面临抗击疫情的短期困难,还将面临疫情过后如何恢复生产,如何与合作客户继续履行合同等问题。截止到本文完成之时,最高人民法院等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答或答复,本文从编写者自身理解的角度进行探讨,不作为法律意见,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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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者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王义  唐恒敏  古蜀君  刘任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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