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新冠病毒”疫情来临,您的合同还需要履行吗?

时间: 2020-02-19      访问量:937

        新型冠状病毒型肺炎自2019年12月爆发,全国各地陆续采取了隔离、交通管制、延期复工等防控措施,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获得受到直接的影响与冲击。随着疫情的持续,企业对外所签订的合同中,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势必将不能正常履行,在这个关键时期,很多市场主体都普遍关心:“病毒”疫情来临,之前所签订的合同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一、疫情的法律定性——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疫情的发生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法律层面,一般从两个角度来考量本次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可抗力的重要特征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
根据不可抗力的上述特征,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2020年2月10日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情势变更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上述规定来看,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均可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属于“不可预见”,但是两者仍然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一是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程度不同,不可抗力了已然可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情势变更并未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只是会导致合同履行非常困难继续履行困难会导致合同显示公平;二是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需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既可免责,只要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且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可免责,法院对是否免责已不再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但情势变更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其本质在于赋予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并授予法院公平裁量的权力。换言之,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解决合同是否变更、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救济的角度出发,解决的是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综上,关于本次疫情,如果确实不可克服地阻碍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如果疫情并不能直接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 只是弱化了合同履行带来的经济利益,则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以常见的物业租赁合同为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出现了本次疫情, 若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停业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若本次疫情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 从而使承租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受到了极大影响, 这种情况应当认为出现了情势变更。
        因此,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来说,要求其能够对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作出准确的法律定性并不现实,但是面对本次疫情,至少应该做到:不要认为必然就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便对合同的履行状况置之不理。

        二、疫情对合同的影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主要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处的“免除责任”免除的是因无法履约带来的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原本所规定合同义务,除非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解除。以买卖合同为例,因本次疫情的影响,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免除的只是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而不是供货责任,疫情结束后,供货方仍然要履行继续交货的合同义务。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免责大多数也只是免除因疫情导致的迟延交付房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而并非不用交房租。

        (三)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仍以买卖合同为例,针对春节、元宵各类时令性明显的产品买卖合同,节日氛围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由于病毒疫情持续在节日中,在这个时期无法履行的,其他时间也不适于履行,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各方不再负有合同履行之义务。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若疫情导致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无法继续使用的,承租人想要达到不用继续交付租金的目的,只能选择要求解除合同。

        三、疫情的应对——如何妥善处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一)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谨慎判断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存在不可抗力。
合同各方应收集、保存不可抗力证明或证据,如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义务人在疫情期间被隔离或者治疗的病历证明,在不可抗力发生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外,还可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或者第三方商业机构出具,证明确实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并告知对方,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因果关系。
        2、在不可抗力的事件解除后,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对方可能因为信赖一方而对履行合同做了充分的准备,或者在随时等待对方的履行,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虽然可以依法免责,但还是应当通知对方,将己方是否对原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者解除的意思表示知会对方,以尽可能减少对方的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及时对合同无法履行进行补救,挽回己方损失
对于一些季节性或者时令性的商品,在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及时予以处置,或者己方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补救,以便解除不可抗力发生造成的无法履行的后果,致己方发生更大的损失。尤其是生产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保证了己方原材料的及时供给,才能及时止损。
        4、收集己方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及时向政府部门或者合同相对方、金融机构进行反馈,尽量争取减低己方的损失
因病毒疫情发生,各地政府部门针对扶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少损失等存在一些扶持措施或政策优惠,如己方的损失情形,属于政府的扶持类型,有机会获得政府的进一步扶持鼓励。在己方遭受不可抗力发生导致损失时,合同相对方不一定知情,在提供有效证据时,有机会获得更多有效的交易机会。针对金钱债务未能履行,被金融机构列入不良或失信的情形,在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己方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金融机构会针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事实,对相应的合同进行调整,及时变更相应合同条款。

        (二)谨慎判断一方因商业风险,以“病毒”作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1、病毒疫情发生,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不需要履行
对于一些合同,双方的合同履行,并不存在双方履行不能的情形,尤其是金钱义务履行方,如金融借款合同,还款方并不存在因病毒疫情被隔离、被感染治疗,或因疫情影响无任何收入,故意以疫情作为理由,拒绝还款,故意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并称系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
        2、不能将商业风险,主张为不可抗力情形,据此免除己方责任
对于与“病毒”疫情无关的合同履行,如当地不存在疫情发生,所有生活并未受影响,因商品价格出现波动,就以“病毒”疫情存在影响,规避合同履行中的商业风险,而归为不可抗力,据此要求免责,法律是不支持的。

        (三)因“病毒”疫情发生,以致市场需求产生巨大变化,以致一方履行合同,将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已符合情形变更的情形,该如何进行处理?
        因病毒疫情发生,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各地区对人员流动、市场、超市等区域管控,整个市场需求已经降低,尤其是临街商铺的服务经济,如餐饮、娱乐等行业,已经无人消费、门可罗雀的境地。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精神,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裁判中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来源:广西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关注广西战疫大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