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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复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5.9.30)

时间: 2015-10-08      访问量:3,753

      实习律师李鑫,男,实习证号20011407110090,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鑫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李鑫同志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15年8月11日对其进行面试考核,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并于8月28日下发《关于给予实习人员卢敬慈等考核不合格的决定》(以下简称《不合格决定》)桂律协考核〔2015〕5号。李鑫同志自收到《不合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经审核,李鑫同志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并于9月30日组织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决定,李鑫同志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李鑫同志的复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