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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竞裕、梁 桂、党永鹏等 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时间: 2013-11-04      访问量:2,282

孙竞裕、梁  桂、党永鹏等  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实习律师孙竞裕,男,实习证号20011110110087,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孙竞裕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 桂,男,实习证号20011203110007,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在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桂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党永鹏,男,实习证号20011210110127,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在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党永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法运,男,实习证号20121209110014,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在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法运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玉静,女,实习证号20011205210059,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在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  陈玉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锡婷,女,实习证号20011108210068,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锡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蒋巍雄,男,实习证号20011208110113,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  蒋巍雄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冯 钧,男,实习证号20121207110012,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冯钧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尚士,男,实习证号20151209110011,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尚士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农礼华,男,实习证号20151105110004,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在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农礼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廖立华,男,实习证号20151206110008,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在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廖立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伟萍,女,实习证号20011206210076,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伟萍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成辉,男,实习证号2001111010080,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在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成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高 红,女,实习证号20011208210111,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高红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恒敏,女,实习证号20011208210111,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恒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家寅,男,实习证号20011208110110,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家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宙龙,男,实习证号20011207110095,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宙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11月1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7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