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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昌烈、刘兴业、张智凡等13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1.9.1)

时间: 2011-09-01      访问量:2,747

罗昌烈、刘兴业、张智凡等13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1.9.1
  
    实习律师旷喜文,男,实习证号20011008110110,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在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旷喜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李波,男,实习证号20011007110104,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李波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昌烈,男,实习证号20011007110102,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昌烈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兴业,男,实习证号20011008110109,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在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兴业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智凡,男,实习证号20011008110117,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智凡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韩伟华,男,实习证号20011007110105,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在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韩伟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思博译,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54,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在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思博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沭言,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57,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9日止在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沭言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振吉,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82,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在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振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军,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6,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19日止在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锐,女,实习证号20061005210021,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在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锐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星宇,男,实习证号20151005110007,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在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星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锋,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97,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在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8月31日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1年9月1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