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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剑 韦礼庚 黄向锋 谭正辉等16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3.7.12 )

时间: 2013-07-12      访问量:2,443

杨昌剑 韦礼庚 黄向锋 谭正辉等16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河池市律师协会,2013.7. 12)
 
    实习律师杨昌剑,男,实习证号20131204110004,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3年4月9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昌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礼庚,男,实习证号20131206110016,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礼庚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向锋,男,实习证号20131205110014,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向锋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谭正辉,男,实习证号20131206110020,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正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蕊绮,女,实习证号20131205210007,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蕊绮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智坚,男,实习证号20131205110013,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止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智坚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谭振猛,男,实习证号20131205110008,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在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振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磊,男,实习证号20131206110019,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在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磊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荣恒,男,实习证号20131205110012,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荣恒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蒙正龙,男,实习证号20131206110021,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在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蒙正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国娴,女,实习证号20131204210005,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在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国娴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文静,女,实习证号20131206210017,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在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文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默默,女,实习证号20131105210015,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2年5月4日止在广西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默默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永明,男,实习证号20131204110006,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在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永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津津,女,实习证号20131205210010,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在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津津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钟,男,实习证号20131205110009,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在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黄钟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6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7月 8日对上述16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6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6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7月 15日起至2013年7月 2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     0771-5865220。
 
                     2013年7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