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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谟伦、石镇宾、李昌发、谭俊儒等8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2.9.10)

时间: 2012-09-18      访问量:1,733

      实习律师覃谟伦,男,实习证号20131105110022,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谟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石镇宾,男,实习证号20131106110028,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石镇宾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昌发,男,实习证号20131105110018,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昌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谭俊儒,男,实习证号20131104110011,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谭俊儒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湘,女,实习证号201311105210016,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湘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天甫,男,实习证号20131105110020,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天甫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婉芹,女,实习证号20131104210010,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婉芹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秀辉,男,实习证号20131105110023,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秀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8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9月10日对上述8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8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8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0771-5865220。
 

                     2012年9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