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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 2020-03-02      访问量:943

        为有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整理出以下五个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供有关单位和经营者参考。
        一、未依法优先运送处理新冠肺炎疫情的人员、物资的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优先运送处理新冠肺炎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二、非法运输与新冠病毒可能有关的野生动物的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非法运输未经检疫、与新冠病毒肺炎可能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三 、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在经营场所或者车辆上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四 、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运输活动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六条。
        五 、不服从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或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来源:柳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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