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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望国等四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时间: 2016-12-08      访问量:2,903

       实习人员罗望国,男,实习证号为20141505110004,自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在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罗望国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望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吴秀燕,女,实习证号为20141506210007,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在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吴秀燕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秀燕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韦柳芬,女,实习证号为20141510210013,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在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柳芬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柳芬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黄宏波,男,实习证号为20141511110014,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止在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宏波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宏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来宾市律师协会对上述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12月2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来宾市律师协会对上述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具实名向来宾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2-4236208/0771-5865220。

来宾市律师协会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