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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善明、蓝仁文、黄婉真、覃红霞等13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3.1. )

时间: 2013-01-09      访问量:2,057

金善明、蓝仁文、黄婉真、覃红霞等13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河池市律师协会,2013.1. )
 
    实习律师金善明,男,实习证号20131108110031,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金善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仁文,男,实习证号20131110110036,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止在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仁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婉真,女,实习证号20131109210033,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婉真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红霞,女,实习证号20131109210035,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26日止在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覃红霞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家忠,男,实习证号20131107110030,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2年7月21日止在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家忠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君,男,实习证号20131106110026,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君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建芳,女,实习证号20131012210033,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在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建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马寅辰,男,实习证号20131104110009,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马寅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班华好,男,实习证号20131105110017,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止在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班华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蒙桂芳,男,实习证号20131109110034,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蒙桂芳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雷洋,女,实习证号20131106210024,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2年6月5日止在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雷洋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凌鹏飞,男,实习证号20131112110037,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在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凌鹏飞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安宁,男,实习证号20131105120021,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在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安宁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13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12月 30日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0771-5865220。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