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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月勇、覃升锋、朱 薇等1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1.9.30)

时间: 2011-09-30      访问量:1,738

唐月勇、覃升锋、朱 薇等1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1.9.30)
  

        实习律师唐月勇,男,实习证号20011008110116,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月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升锋,男,实习证号20011008110115,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在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升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 朱 薇,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50,自  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在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朱 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文启辉,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25,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1年9月4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文启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承延,男,实习证号20011009110118,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11年9月4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承延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伟占,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61,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伟占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 张 利,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46,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 利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丽玲,女,实习证号20111005210012,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丽玲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启利,男,实习证号20121011110009,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在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启利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德欣,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3,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5月18日止在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德欣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启宁,男,实习证号20011008110113,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1年8月13日止在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启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培苏,男,实习证号20151005110009,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在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培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9月29日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