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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刘莉、潘琳等4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1.12.31)

时间: 2011-12-30      访问量:1,488

陶志、刘莉、潘琳等4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1.12.31
  
      实习律师陶志,男,实习证号2011011110129,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在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陶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莉,女,实习证号2011006210081,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琳,女,实习证号2011006210093,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农于宁,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88,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在广西广天一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农于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2月31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