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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一则公告引发的思考

时间: 2020-02-17      访问量:881

      有网友在网上贴了南宁市某社区居委会发布的公告,公告内容为:因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对××路一巷、××路南一里、××路一巷,进行封闭性管理,于2020年2月×日上午8:30进行封闭,请居民相互转告。公告上盖着该社区居委会的印章。网友于是提出疑问,居委会有权决定进行社区道路封闭管理吗?

      在这样一个疫情严峻的时期,采取相应的隔离、封闭性管理措施对于防止疫情的蔓延无疑是有效而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合法性则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首先,对于居委会的性质进行识别,《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从法律规定看,居民委员会虽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既承担着自身组织自治和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能。

      其次,实际上在2月5日,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就发布了第2号令,明确了全市所有单位、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须测量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社区与小区当然不是同一概念,一个社区中会存在若干个独立的小区,社区也可以看成是一个更大的小区组合,如果社区中相当一部分居民是生活在街巷两旁的居民楼而无独立封闭的小区,要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封闭式管理就必须对于通向这些小街小巷的入口和出口进行封闭才能实现。

      因此,社区居委会对这几条小街小巷实行的封闭式管理并不是社区居委会直接依据自身的职权作出的,而是为了执行指挥部的指令作出的。

      再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包括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在内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这里所说的场所也可以包含道路或者小街小巷。

      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指挥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为了抗击疫情,更好的应对此次突发冠状性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也即是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成立的行使指挥、协调权的临时机构。对于指挥部所下达的指令社区居民委会是需要遵守、支持和配合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也规定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知,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发布的小街小巷道路封闭管理的措施并不是依据自身权力作出,而是根据市一级政府的命令所采取的措施,因此在权限上并不存在问题,在该社区居住的居民应当支持和配合好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但是该公告内容仍旧有可以完善之处:一是应当说明采取该项措施是依据政府的指令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需要,最好是将采取行动的直接依据名称说明清楚,避免居民不必要的疑虑,也有助于我们的基层自治组织平时的管理和服务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二是工作人员在遇到群众质疑时应当将采取封闭性管理的意义和作用耐心的阐释,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简介


      廖原,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博士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广西警察学院警务科学研究院教授。

来源:广西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