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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期间,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如何签订仲裁条款才能节省救济成本

时间: 2020-03-10      访问量:1,032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企业与沿线国家企业间的贸易往来与投资合作也在不断深化,但不可避免的是各类矛盾与纠纷也会随之产生。而随着疫情在海外市场的加速蔓延,市场恐慌情绪更是不断抬升,其国际贸易面临的违约事件也是层出不穷。
        在此期间,鼎峰律师团队接到不少国际贸易客户的远程咨询,其中一例则是某中国外贸企业因国际仲裁的救济费用过高,而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索。这是如今大多数中国企业现在亦或是将来要面对的国际仲裁典型问题。那么,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如何签订仲裁条款才能节省救济成本呢?在此以前,我们先一起看看上述案例的大致情况:
         该案的发生是因某中国企业在交付货物后,收货方香港公司拖欠近400万美元货款已逾两年。合同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合同采用的是中英文二种语言,约定仲裁为三名仲裁员。依该合同约定,鼎峰律师给中国企业预算出救济所需仲裁费用及仲裁其他成本费用约40万美元。中国企业面对巨大的救济成本无奈地表示,因担心该香港公司已将资产转移到第三国,即使付出巨额仲裁费用拿到裁决后无财产可执行,所以选择放弃追偿400万美金的合同债权。该中国企业后悔当初没有认真把关合同争议仲裁条款,其合同签订过程中仅仅只请了位翻译人员,便草草与对方签订了合同,最终导致如此巨额的救济费用产生。
        中国人处事向来以和为贵,在与合作方发生纠纷时,往往会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就算是吃亏,也不希望与合作方打官司。在这种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处理各类国际纠纷时自会暴露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缔约阶段不重视合同争议条款的签订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中国企业更多关心合同内容本身,如合同单价、利润、金额等内容,从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某条款是否有何种风险。针对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协议可谓“言听计从”,当你以为签回一笔大单时,对方早已为将来双方“对簿公堂”埋好伏笔。
         二、滥用程序权利,采取拖延战术,增加法律费用。
        面对纠纷,中国企业时常套用国内经验,滥用程序权利,采取拖延战术,欲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这样处理客户,属于人为地将国际仲裁程序复杂化,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拖延,最终会因实施不当承担巨额法律费用。其原因是国际仲裁员的费用是按一小时多少美金计算的。
         三、管理证据的水平低下,错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在仲裁中,为了证明自己的“故事”,一方需要提交自己的证据。而中国企业常常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找不到核心材料,或缺失原始文件。例如我们律师去收集证据时,常被中国企业告知经办人员已离职、无法联系、不愿出庭,或是当时没有留下相应的书面证据,找不到核心证据等,导致我们无法讲好“故事”。这些对合同管理能力的不足使得中国企业在呈现自己“故事”的时候,总是缺一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故事”的可信度,最终导致在仲裁中败诉。
         四、因沟通不当产生不利于己方的证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端时,一方可能会在气愤和冲动之下,向对方发出解除函,或在沟通中作出不利于己方的意思表示,导致被对方抓住把柄,增加诉讼的难度。
         五、对律师的错误认知,导致错过黄金救济期。
        很多中国企业认为,只有打官司才需要律师,而争议早期就让律师参与其中,一是认为没有必要,二是认为律师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这种认知导致律师介入过晚,错过证据采集和黄金救济期。
        为什么我们要和中国企业家说这些?因为,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有效规避的。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更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少吃亏,降低国际仲裁过程中的救济成本,鼎峰律师团队总结出如下八项操作关键点,现与各位企业家分享:
         一、审定协议主体
        一是协议主体必须明确,仲裁主体应和涉及争议的合同签约主体一致。二是寻求合适的签约主体,这对仲裁的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
        那中国企业如何审定对方签约主体?主要是要考察对方签约主体是否为合法注册的公司?是否拥有足够资产?对方企业性质是私营还是国有?是否为上市公司?同时,我们还需审查对方的海外资产情况。需特别关注的是,交易对手是否有资产在《纽约公约》160个成员国内,此为关键核心,它关系到未来交易能否正常履行和救济。以上问题均审核完毕后,方能与之签约。
         二、明确仲裁意向
        仲裁协议中应当有如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清楚地表示:“如有争议时才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任何含糊不清的词汇都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或是对仲裁的启动、进行造成不必要的程序负担,增加争议解决的费用和时间。所以,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核是核心问题。
        为安全起见,建议中国企业当事人起草仲裁条款时可参照各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或添加。以下列几个全球知名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供中国企业使用参考。

全球著名仲裁机构示范条款

         三、合理选择仲裁地
        在涉外商业活动中,中国企业如果处于交易强势地位时,建议选择中国内地的某个城市(便于开展工作)为仲裁地首选,可以节省差旅费、翻译费等仲裁成本。比如选择新仲虽然在新加坡,但可约定在中国北京或中国南宁等其他城市为仲裁地。
        当无法处于强势地位时,中国企业尽量争取选择第三方国家以确保仲裁的中立性。例如新加坡,其声誉较高的法律制度、完善的仲裁立法框架以及优良的仲裁基础设施,已被普遍视为亚洲首选的仲裁地。
        四、慎重选择仲裁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仲裁法第16条并不承认临时仲裁,所以中国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时,必须指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及仲裁规则。初次接触国际商事的中国当事人最好选择机构仲裁,以便获得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更好的管理和引导。
         五、提前了解仲裁规则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只能由制定该规则的机构适用,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一定要了解和熟悉其仲裁规则再进行选定。而不是选定以后再去了解仲裁规则,切不可本末倒置。
         六、明确仲裁员人数
        仲裁条款中,中国企业一定要对仲裁员人数进行约定,可由独任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员即一名仲裁员,能帮助当事人节省仲裁员费用且缩短做决定所花的时间。如果在仲裁协议中不约定人数,则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人数有各自的缺省规则。有的根据标的额大小决定,有的根据一方请求等适用仲裁员人数。具体要根据每个机构的仲裁规则来决定。需要三名仲裁员直接在合同中排除独任仲裁员,这也是加大了仲裁救济成本。当然我们推荐明确选独任仲裁员。
         七、尽量设定一种仲裁语言
        常规的做法是使仲裁语言和合同语言保持一致。中国当事人的很多涉外合同会选择用双语作为合同和仲裁的语言,有些合同还约定中英两种语言具有同样的效力。但中国企业合同当事人需要意识到的问题是,选择双语一旦发生仲裁,所有的证据和材料都必须准备双语两份,这可能为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翻译费用和时间。有的证据材料存在几千上万的材料时,翻译时间和成本是相当大。并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同声翻译也不可避免,这在一定程序上会减缓开庭的速度以及增加当事人的成本。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中国企业处于强势地位时,尽量约定一种语言即中文为仲裁语言。当然如果中国企业无法处于强势地位时,则仲裁语言尽量约定一种,而非两种,推荐首选英语。
         八、关于仲裁费用的承担
        对于仲裁费用的承担可以事先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这主要考虑到律师费用的承担,增加违约方承担后果,以降低违约可能。中国企业务必提前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构成和大致收费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那么,国际商事仲裁费用包括哪些呢?
        (1)仲裁机构管理费和/或仲裁员费用;
        (2)律师费;
        (3)支持仲裁程序的费用。如果仲裁过程或生效后,也将产生认证、公证、翻译费、执行费用。以上费用的产生并非小数。
        上述八项关键点,对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如果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签订合同时执行和完善上述的细节,明确的选择和确定有效的仲裁条款,约定确定的仲裁语言等,将会大大降低发生争议后所救济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所以每个中国企业都应该有一套合理且适用自己交易的国际贸易合同。在此,鼎峰律师团队为各位企业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邀请国际业务律师为贵公司设计一套合同模板;
         二是要求该律师为企业配套公司往来文件的合同管理,以帮助留存证据;
         有纠纷苗头时,应当尽早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可以帮助您避免在协商中形成不利于己方的证据,且确保不会错失获得司法救济的最佳时机。

来源:南宁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鼎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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